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部分條文修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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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貼者 訓導組長   


張貼日期: 2022-11-28 14:53:01  點閱:79


法規名稱: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

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K0040012

 

第 49 條

汽車駕駛人迴車時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:

一、在設有彎道、坡路、狹路、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迴車。

二、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、禁止超車線或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迴車。

三、在禁止左轉路段迴車。

四、行經圓環路口,不繞行圓環迴車。

五、迴車前,未依規定暫停,顯示左轉燈光,或不注意來、往車輛、行人,仍擅自迴轉。

 

第 78 條

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:

一、不依標誌、標線、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。

二、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,或無正當理由,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。

三、不依規定,擅自穿越車道。

四、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、追逐、嬉遊或坐、臥、蹲、立,足以阻礙交通。

使用行動輔具者,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,不予處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