轉知:110年12月15日修正公布之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第18條之1、第31條規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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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貼者 訓導組長   


張貼日期: 2022-08-03 15:45:22  點閱:86


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8-1、31 條 (110.12.15 修訂)

第 18-1 條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、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或防止捲入 裝置者,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 罰鍰。 汽車依前項規定裝設之行車紀錄器、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或防止 捲入裝置無法正常運作,未於行車前改善,仍繼續行車者,處汽 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。 未依規定保存第一項行車紀錄器之紀錄資料或未依規定使用、 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,處汽車所有人新 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。 違反前三項除未依規定保存第一項行車紀錄器之紀錄資料之行 為外,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。 第一項應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、防止捲入裝置之規格及車輛種類,由交通部定之。 第一項汽車裝設防止捲入裝置之實施、宣導、輔導及獎勵辦法, 由交通部定之。

第 31 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,其駕駛人、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 繫安全帶者,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;營業大客車駕駛 人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,處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元罰鍰。但營業大 客車、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,乘客仍未繫 安全帶時,處罰該乘客。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,違反前項規定或大型車乘載四 歲以上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,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 千元以下罰鍰。但營業大客車、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 盡告知義務,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,處罰該乘客。 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,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 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;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、宣導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。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,單獨留置於車 內者,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,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 講習。 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,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 百元以下罰鍰。 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, 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。 第一項、第二項繫安全帶之正確使用、實施方式、因特殊事由未 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、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交通部定之。